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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史巧宁与赵传波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深圳美博尔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史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史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