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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强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强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619号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新社区25栋503号。法定代理人彭桂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西菁,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强胜。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强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强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