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四海申请执行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海,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周四海,男,汉族,54岁,现住临河区,系个体。被执行人扈刚,男,汉族,45岁,现住乌拉特后旗,系个体。本院在执行周四海申请执行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