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刚振顺与佟志忠、张春花、佟胜宝、李桂云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振顺,佟志忠,张春花,佟胜宝,李桂云,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刚振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佟志忠,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佟胜宝,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桂云,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长春(曾用名王胜仁),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刚振顺与被执行人佟志忠、张春花、佟胜宝、李桂云、王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