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谭毅清与曾慧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毅清,曾慧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149号原告:谭毅清,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市,身份证号码:×××5318。委托代理人:谭毅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曾慧思,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48。委托代理人:曾宪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谭毅清诉被告曾慧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69号,并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依法接收了上述案件,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纪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毅清的委托代理人谭毅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慧思的委托代理人曾宪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毅��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以开时装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2014年6月23日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当场借给了被告2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不愿意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5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谭毅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拟证明被告曾慧思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被告曾慧思辩称:我欠原告借款25000元是事实,因服装店不景气,现已结束营业,目前我出外打工。原告同意我10个月内还清此笔借款,每个月还2500元。原告提出的借款利息没有法���依据,因为当时原告是自愿借款给我的,并没有要求支付利息,所以我拒绝支付借款利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部分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告曾慧思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曾慧思以经营时装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谭毅清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23日。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拒绝归还,遂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曾慧思向原告谭毅清借款25000元,有被告曾慧思立下的借条为凭,且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予以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交付借款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虽然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慧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谭毅清。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曾慧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纪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玉琦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