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XX毅与胡乃夫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毅,胡乃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XX毅,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乃夫,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嫄,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乃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XX毅与被告胡乃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XX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XX毅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