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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XX毅与胡乃夫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毅,胡乃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XX毅,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乃夫,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嫄,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乃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XX毅与被告胡乃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XX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XX毅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