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梨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诉称:我与张某某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明伟,现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总外走,2012年6月18日,被告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某甲,现已成年。庭审中,赵某某向法庭提供了梨树县梨树镇西中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一份,证明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6年结婚,因二人感情不和,张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离家出走在外打工,现下落不明,情况属实。上述证据因张某某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赵某某另陈述家中有外债,欠信用社贷款5万元;家庭财产只有一间房,原先是间破房,张某某走后,收拾了一下,花了2万元。并称家庭财产及外债待张某某出现后另行处理。本院认为,张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下落不明有梨树县梨树镇西中安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证明,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据此,赵某某诉请与张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民诉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80元,合计98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赵宝彬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