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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74号原告: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798744.6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798744.6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