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寿应与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应,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46号之一原告:陈寿应,男,194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国际广场7-1204,组织机构代码09507354-3。法定代表人:胡钢,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璐,经理。被告: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经理。被告:霍尚前,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应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寿应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