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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