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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付新、郑某甲与刘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付新,郑某甲,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402号原告郑付新,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郑某甲,男,200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郑某乙,男,1979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华,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安林,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付新、郑某甲与被告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诉前保全费17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