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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凤与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清华,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委托代理人高文涛。上诉人牟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二审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上诉人牟清华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牟清华本人签收。上诉人牟清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牟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