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天兵、陈国志与曹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兵,陈国志,曹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010号原告:陈天兵,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陈国志,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子鹏,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兵、陈国志与被告曹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外出,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