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513号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钟新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