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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513号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钟新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