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芳林、湖南省润华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邵润生、邵星、肖子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润华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邵润生,邵星,肖子桂,谢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润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涟源市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润生被执行人邵星被执行人肖子桂被执行人谢芳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润华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邵润生、邵星、肖子桂银行存款或收入396845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3日);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谢芳林银行存款或收入7733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