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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13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冬莲,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楼。诉讼代表人:周涛,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上诉人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并再次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给上诉人,上诉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央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吴润崇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增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