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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建梅与卢全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梅,卢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谭建梅,女,汉族,东莞市人,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吴振平,男。被执行人:卢全,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6670。申请执行人谭建梅与被执行人卢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卢全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州市深镇洪福水力发电站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的存款,因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期限届满,需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高法长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卢全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州市深镇洪福水力发电站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账号【80×××96】的冻结措施。二、扣划被执行人卢全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州市深镇洪福水力发电站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账号【80×××96】的存款132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户名:高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高州支行桂圆分理处;账号:44×××68】,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扣划后冻结被执行人卢全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州市深镇洪福水力发电站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账号【80×××96】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黄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