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海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11号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利。委托代理人梁文彬。委托代理人贾德华。被告赵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海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县同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7元,减半收取51.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