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建勤与方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勤,方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2021号原告王建勤,上饶县供电公司五府山供电所职工。被告方效荣,农民。原告王建勤诉被告方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延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效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勤诉称,原被告是五府山镇老乡。被告在自家门口办理砖厂需要资金,于2013年3月18日、4月15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400元,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付清了3月18日借款的利息,后被告因举债过多,突然离家,现至今仍无法联系上。现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从2014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二张,旨在证明双方借款等事实。被告方效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五府山镇老乡,双方相识。被告方效荣在其居住的五××山镇××村磊石自家门口办理砖厂需要资金,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00元,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付清了利息;2013年4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年利息4,800元,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因举债过多,突然离家。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方效荣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方效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被告方效荣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从2014年3月19日起按约定的年利率24%计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效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勤借款4万元并从2014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方效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忆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