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鲁执字第56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占辉与刘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辉,刘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5676-5号申请执行人:孙占辉,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海青,女,汉族,职工。本院对孙占辉诉刘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5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海青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时间: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办支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