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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芜湖茂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方忠乐、杨柳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茂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忠乐,杨柳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78号原告:芜湖茂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腊梅,总经理。被告:方忠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长江市场园。被告:杨柳叶,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长江市场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忠乐、杨柳叶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