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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良与严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严建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323号原告陆良。委托代理人程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良与被告严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此款已由陆良预交),由陆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歆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