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良与严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严建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323号原告陆良。委托代理人程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良与被告严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此款已由陆良预交),由陆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歆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