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段佩云管辖异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佩云,女,汉族。上诉人段佩云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诉请所涉事实发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其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前述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