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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毅、李乔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毅,李乔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979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毅。被告李乔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毅、李乔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