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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俊峰与陈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峰,陈士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1793号原告徐俊峰。被告陈士辉。原告徐俊峰与被告陈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30日,被告陈士辉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徐俊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徐俊峰借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士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俊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