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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屈长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长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5刑初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长春(绰号蛋蛋),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网上通缉,2015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宜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以内石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长春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屈长春伙同杨林(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所得,将从事彩钢房回收业务的宋玉宝带到石拐区腮大坝神华灭火工程工地,二人谎称自己是该工地工作人员,将工地上1314平方米的彩钢房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玉宝,被告人屈长春分得1000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彩钢房价值157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屈长春在逃,于2015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屈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屈长春辩称,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事前不知道是盗窃,我不是公司工作人员,杨林是公司员工且有工作证,我只是开车的,我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屈长春伙同杨林(已判刑)为获取非法所得,谎称是灭火工程公司职工,非法将位于石拐区腮大坝村灭火工程的1314平方米的彩钢房以3.2万元价格出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宋玉宝。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彩钢房面积1314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价值157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屈长春在逃,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5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长春与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76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屈长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屈长春盗窃物资累计价值157680元,属于数额巨大,又具有在逃情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长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利勇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宏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慧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