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5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卷烟并从蔡某某(另案处理)处租借本区车墩镇联阳路XXX弄XXX号-1优购超市内柜台作为经营场所销售卷烟。2016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扣红双喜(硬)、大前门(软)等149种卷烟共计724.9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1,721.14元。经检验,涉案的黄鹤楼(硬白1916)5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大唐(盛世)2条系伪劣卷烟,其余均系真品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松江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卷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秋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