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吴成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吴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吴成进。本院在执行(2013)源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源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蓝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