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241号申请人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市委东巷内。法定代表人李彦泉,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专机西。法定代表人梁俊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台县豆村镇大柏村。法定代表人朱升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