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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单某与张俊琴、张俊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张俊琴,张俊芬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单某,女,200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青县,。法定代表人:单立国,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张俊琴,女,汉族,58岁,住河北青县。被告张俊芬,女,汉族,54岁,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张俊琴、张俊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琴、张俊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