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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裴永杰与毕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杰,毕晓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裴永杰。被告:毕晓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永杰诉被告毕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永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杰撤回对被告毕晓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裴永杰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