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52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