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贺金祥与罗庆林、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祥,罗庆林,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9号申请执行人贺金祥。委托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庆林。被执行人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庆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金祥与被执行人罗庆林、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处置的财产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3执9号申请执行人贺金祥与被执行人罗庆林、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