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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建红与周建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红,周建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620号原告:吴建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建和,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红与被告周建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红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吴建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