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林建伟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林建伟,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异7号异议申请人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地: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建伟。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伟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1102执47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丽水市城中公寓〈二期〉北区块的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并要求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晓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昕昕、人民陪审员王智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丽水市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晓晓审判员毛昕昕人民陪审员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