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初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宗铮良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铮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初字53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铮良,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铮良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铮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铮良于2015年8月4日18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长城旅店205房间,与约好的被害人冯某某在房间内见面后,将被害人冯某某用绳子反绑在床上,并用刀对其威胁,将被害人冯某某现金800.00余元及一部白色三星A5手机抢走,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00.00元整,抢劫财物总价值1600.0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其挥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宗铮良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李茂荣、秦有生、崔维东证言,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书,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宗铮良户籍抄件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宗铮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铮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铮良与被害人冯某某在网络上相识。2015年8月4日18时许,二人相约来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长城旅店205房间,见面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宗铮良采取捆绑、持刀威胁的方法,将冯某某的人民币800.00元、三星牌白色A5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0)抢走。手机销赃得赃款700.00元,赃款被宗铮良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冯某某报案;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3日将宗铮良抓获;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宗铮良带领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的相关情况;4、现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宗铮良实施抢劫犯罪现场的相关情况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物证饮料瓶一个、绳带一条、折刀一把、避孕套一个;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冯某某辨认,抢劫其物品的人是宗铮良;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登记簿证实,2015年10月23日,公安机���接受崔维东登记簿,该登记簿记载崔维东收购宗铮良一部三星牌白色A5型手机;7、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宗铮良抢劫所得的三星A5型手机16G价值人民币800.00元;8、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康师傅红茶饮料瓶所检部位斑迹的STR分型与送检的避孕套所检部位精子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1.587×1016。为同一名未知男性所留;9、照片二张证实,被告人宗铮良作案时所用的工具(刀、绳)的相关情况;10、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5日,返还给冯某某拎包一个,护腕二个;11、户口抄件证实,被告人宗铮良于1987年7月1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12、证人崔维东证言证实,我在白山市百货大楼附近经营一家二手手机店。2015年8月5��9时许,宗铮良到我经营的手机店内,以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一部三星牌白色A5型手机;13、证人秦有生证言证实,我在长城旅店工作负责值夜班。2015年8月4日20时许,在旅店205房间住宿的男子(指被告人宗铮良)到一楼结帐走了,过了四五分钟,从楼上下来一名女子(指被害人冯某某)喊“我的钱被人抢了,我要报案”,之后她就走了;14、证人李茂荣证言证实,我在长城旅店工作。2015年8月4日18时许,一名男子(指被告人宗铮良)到长城旅店205房间住宿,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名女子(指被害人冯某某)。当晚20时许,我接到值夜班秦师傅的电话说“205房间的女子被人抢了”;15、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4日18时许,我和一名在网络上认识的男子(宗铮良),相约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长城旅店205房间,见面后我与宗铮良发生���性关系,之后宗铮良用绳子把我反绑上,并拿出一把刀威胁我,把我拎包内的人民币800.00元、一部三星牌A5型手机抢走;16、被告人宗铮良供述证实,2015年8月4日18时许,我和冯某某相约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长城旅店205房间,见面后我与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用绳子把冯某某反绑上,并拿出我随身携带的一把刀相威胁,抢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00.00元,白色手机一部,手机被我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被我全部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铮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捆绑、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铮良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宗铮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铮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宗铮良退赔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培 新审 判 员 于 长 城代理审判员 张 莉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