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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振兰与鹿邑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振兰,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叶振兰。被执行人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陈林英,系该公司经理。叶振兰与鹿邑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鹿邑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振兰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被告叶振兰工资,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鹿邑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振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鹿邑县九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振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