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詹兴元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元,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74号原告詹兴元,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厚全,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凝,工作人员。原告詹兴元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兴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