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玉勤、等诉王美兰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刘希华,王美兰,刘国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勤,又名王聘,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亮,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系王玉勤之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辉,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系王玉勤之次子。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希华,又名刘铁山,男,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兰,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希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希华之子。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光辉及上诉人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的委托代理人景齐志,被上诉人刘希华、王美兰及被上诉人刘希华、王美兰、刘国栋的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刘希华、王美兰、刘国栋对上诉人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在原审时提交的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驻天工司鉴所(2010)建质鉴字第057号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加固方案以及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驻博信司鉴所(2011)工鉴字第002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当对本案涉及的上诉人王玉勤、赵明亮、赵光辉的房屋质量与被上诉人刘希华、王美兰、刘国栋建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相关事宜进行重新鉴定并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