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家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安迅担保有限公司),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家媛,钟生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99号之二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安迅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罗茜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印家媛。被告印家媛。被告钟生勇。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家媛、钟生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