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尚一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尚一,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尚一,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阳高县人,现住阳高县X镇X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汽配城A—1—15号。负责人姚斌,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卫东,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阳高县X镇X街*号。上诉人武尚一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无效;2、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深圳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武尚一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所签《汽车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第五条用黑体字明确约定争议与解决办法。现上诉人武尚一提出甲方(即深圳市瀛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上诉人武尚一在合同上签字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依协议管辖,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