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聪(花名“九爷”),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聪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林业商场门口、禾山村圆盘的路边及御某小区门口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氯胺酮(K粉)贩卖给谭某。同年5月28日晚上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左岸网吧二楼抓获梁某聪,当天晚上23时许,梁某聪协助公安机关在博罗县××村御景豪庭西门将梁某杨、陈某灵、梁某炎、谭某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聪在御某小区门口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谭某。同年5月28日晚上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左岸网吧二楼抓获梁某聪,当天晚上23时许,梁某聪协助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御景豪庭西门将梁某杨(另案处理)、陈某灵、梁某炎、谭某抓获,其中梁某杨是贩卖毒品的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受理本案。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明御某小区门口的物理情况。3、到案经过,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园洲镇上南村左岸网吧抓获梁某聪,其对协助梁某杨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天23时,通过梁某聪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园洲镇上南村御景豪庭西门抓获梁某杨、陈某灵、梁某炎、谭某。4、户籍证明,证明梁某聪的身份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梁某杨、陈某灵、梁某炎等人氯胺酮试剂检测呈阳性。6、辨认笔录,梁某聪、陈某灵、梁某炎辨认出梁某杨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绵羊”,谭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梁某聪。7、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梁某聪处扣押手机一部。8、证人谭某的证言,我向梁某聪购买过7次氯胺酮,每次购买50元,以188××××2154的电话联系梁某聪,第一次2015年3月下旬在园洲镇上南村林业商场附近购买,第二次2015年4月上旬在园洲镇禾山村圆盘处购买,第三次2015年4月中旬在园洲镇上南村林业商场购买,第四次是2015年4月中旬在园洲镇缪斯酒吧购买,第五次是2015年4月中旬在园洲镇禾山村圆盘处购买,第六次是2015年4月中旬在园洲镇禾山村圆盘处购买,第七次是2015年5月28日在园洲镇御景豪庭门口购买。证人梁某杨的证言,我贩卖毒品氯胺酮给“黑佬”二次、“阿某”一次、陈某灵二次、朱某二次。9、被告人梁某聪的供述,我贩卖过10次氯胺酮,有5次是介绍给梁某杨贩卖的,有5次是我帮梁某杨贩卖给别人的。2015年4月至5月,在御景豪庭西门5次贩卖给一名男子。经梁某聪辨认,谭某就是其5次帮梁某杨贩卖毒品的人。10、通话记录,证明谭某与梁某杨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通话。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公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龙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