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文福与刘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福,刘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534号原告黄文福,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世荣,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福诉被告刘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文福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