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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特30号申请人李娜,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陈波、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浩俊,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沈春燕,职业不详。申请人李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娜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浩俊、沈春燕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6900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奕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