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特30号申请人李娜,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陈波、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浩俊,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沈春燕,职业不详。申请人李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娜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浩俊、沈春燕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6900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奕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