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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中图海鸿电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中图海鸿电子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64号原告深圳市科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二六大厦二单元7A(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李小红。委托代理人李亚,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中图海鸿电子销售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13区宝安电子数码城1B126号。经营者张永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