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陕西蒲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明瑞康乐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蒲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明瑞康乐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631号原告:陕西蒲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培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建民,被告:洛阳明瑞康乐宫法定代表人:殷耀卿,职务不详。原告陕西蒲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东公司)与被告洛阳明瑞康乐宫(以下简称明瑞康乐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瑞康乐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东公司诉称,2014年6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中央空调工程,合同总造价8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00000元,下欠18000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明瑞康乐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蒲东公司与被告明瑞康乐宫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中央空调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设备总造价为88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500000元,隐蔽工程安装完成后被告支付200000元,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后被告支付154000元,被告按照国家规定预留原告质保金26000元,待工程验收后六个月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所有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11月17日涉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00000元,下欠180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工程验收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蒲东公司与被告明瑞康乐宫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所提供的空调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明显不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明瑞康乐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蒲东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洛阳明瑞康乐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肖宏伟人民陪审员 吕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