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高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