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儒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81号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儒青,男。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宿州市鸿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