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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某某、衡阳市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雁城路42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甘露,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被告衡阳市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某某、衡阳市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衡阳市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处理意见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资 东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资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