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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冰与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李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422号原告:李冰。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冰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